工笔花鸟 发表于 2017-4-1 23:06:39

给杭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俞建明,余江中,石清荣的答辩状

各位二审法官;关于尤校进诉我名誉权侵犯一案,已经有申诉答辩通过上城法院交给你们,感觉你们是高一级的法院,更应该在战略上而不是战术上考虑案情,今天再和你们讨论和解释案情的荒缪处。   我的假离婚结果,违反了常识和人类动机的原则,尤校进参加进来,放大了常识和人类动机原则的自相矛盾之处,遭遇打脸,是合情合理的。树有根,水有源。我刘斌上烂柯山,和林冲上梁山,本来就是不符合常识和人类动机原则的事情,你尤校进视而不见,还在法庭上三番五次为诈骗嫌疑人吴春燕论证我上烂柯山是非常幸福的事情,我反驳他几句,也是正常的事情,怪谁啊?我在网络发言;反映出对执法机关保护公民的无力感。公民遭遇不法侵害时,往往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态度鲜明地保护被侵害人,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关键。但现实中,执法机关在处理群众求救问题时,依然存在着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情况,存在将违法犯罪行为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做法。吴春燕诈骗金额达到千万之巨,没有人感到希奇,因为无关他们痛痒。近年来,我多次报警,有关部门不理不睬,我没有选择暴力侵害,只是在网络文明发言,说的都是事实。何罪之有啊?我在网络发言;确实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公信力不足。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正常反映,公正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厘定权属、惩戒犯罪、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途径。然而,司法审判活动的公信力是一把双刃剑,公正的审判活动可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关系,弥合社会的裂痕,但如果司法审判缺乏公信力或与社会观念存在严重冲突,也可能撕裂社会共识。现在杭州市那个不知道我被骗子搞的惨啊?你们不知道吗。你们的一系列判决,就是和社会观念和常识有严重冲突的。法律和法治是什么?法治首先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承担法定职责。执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不仅不应违法侵犯公民权利,更要积极履行其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诈骗性质犯罪情况在中国长期存在,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长期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老百姓的钱被骗得差不多了,上面说话了,他们才反应过来,,等于是未能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我在网络揭发假离婚诈骗,何罪之有?我的一系列所谓诽谤案,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虽然遵循了法定程序,,但也存在对事实认定片面性和法律适用不当的可能,如将签字和几千万财产的不合理归属置之不理,一笔带过,涉嫌巨大诈骗等违法行为认定为普通“民事”行为等,将语言文字反应问题的正常人性反应等作为诽谤的合法要件等。上述情况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瑕疵,也与人们的社会常识不符,对此,二审法院和应当依法予以重新审查。另外,尤校进的所作所为关系到我的孩子未来的命运,吴春燕在短消息中多次承认她和他的特殊关系。所以,他是我孩子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官员,是全体老百姓的利害关系人,就不应该有隐私,我与孩子通过网络反映尤校进的行为,是无奈之举,烂柯山没有和孩子面对面的平台。这个是吴春燕涉嫌诈骗的结果。我不希望以后我的唯一的亲生孩子也被逼上烂柯山。这些人衣冠禽兽,用心叵测啊,为了钱,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的。前车之覆,我安能装聋作哑?综上所述;上城法院判决我必须赔偿尤校进名誉损失,是不妥当的,请予驳回。因为我被骗得差不多了,还有一点钱,是打算用来养老看病的,预算不出打官司的钱,所以,就没有打算来杭州市参加4月26日庭审,特告之。                答辩人;刘斌            2017年3月30日于浙江省烂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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